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实施3年长周期考核。
《通知》明确,将《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经营效益类指标的“净资产收益率”由“当年度指标”调整为“3年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其中,3年周期指标为“3年周期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当年度指标为“当年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50%)”;3年周期指标采用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几何平均数,当年度指标采用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其他事项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要求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自2023年度绩效评价起按照《办法》及《通知》执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目的在于按照保险行业运营规律,增强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继续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防止因单纯考核年度目标出现突增业绩、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鼓励其进行长期投资、稳定投资、价值投资。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发挥中长期资金的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为引导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投资经营更好匹配保险资金长期属性,《通知》在投资资质、资金投向和内部管理方面对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在投资资质方面。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各类投资,遵守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相关规定,匹配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相关资质。 二是在资金投向方面。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坚持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根据保险资金长期属性,平衡好投资收益和风险,优化资产配置,保险资金要投向风险可控、收益稳健、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资产。三是在内部管理方面。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要制定专门的投资管理制度,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设置科学有效的投资风险评估体系,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交易管理和投后管理等。 《通知》要求,偿付能力等监管指标不达标的高风险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不得违规开展股票等投资;评价期间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低于行业标准值中等值水平的,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层要及时找出具体原因,合理调整资金投向和投资比例等。